我们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吗
现有一个案子咨询一下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我公公单位分的公房.已经住了30余年.我公公病故后其单位将房租赁证上的名字改成了我爱人的.现在我公公的单位以我们家已经没有人在其单位工作为由要求我们无条件搬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并准备起诉至法院! 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另外我与我爱人的单位均未分房我公公也只在其单位分得这一所房子.所以我们从未享受过任何的福利分房政策.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另外是否有相应的有关政策?请给解答一下.先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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