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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时间:2026-03-29 23:31:16 阅读:266
俞**被指控纠集人员积极度参与持械聚众斗殴。 经过:2004年10月31日00:23:10秒 俞**接到王*电话,王*说他被理发店的人打了,“要我喊点人帮他报仇,我告诉他我在打牌没空去,我让他先避一避,过会再说(这是笔录)”(共计用了57秒)00:51:57俞**接到王*第二个电话电话,内容不详,笔录中没有反映,共计44秒(俞**在朋友家打牌) 过了5分多钟,00:58:00俞**就打电话给予夏**“然后我就打了个电话给“小三”,对小三说,小*他们刚才被理发店的人打了,我没空去还在打牌的,你找几个人去看看”(共计19秒)。00:58:31秒王*打电话给夏**(小三),“又拿手机打电话给小三(夏**),告诉他我和“周子”(董**)被别人打了,你在那儿;小三讲他在家里睡觉,我就讲要他帮忙”。后夏**叫了同住的二个人后又叫了一个人。其中有一个人跟了王*去了现场,夏**本人及一个同住的人、以及后又喊来的人在夏**的拖延下都没有到达现场,按夏**的话是后来不愿去打架了。同时,王*又叫了另一批人共4 个人。打架前王*带了五六把刀,后来他们也说了不等夏**他们了。后果,造成一死一重伤。 我至所以说秒,俞**就打了一只电话19秒给了夏**。 按起诉书,俞**纠集夏**,让夏**叫几个人,其中一个人跟了王*去了现场(这个人在逃,称他手中持铁管),并且俞**在2004年11月13日的交代中,公安问他“看看”是什么意思,他说“我叫小三去看看就是叫他再喊几个人去打回来”所以构成:纠集人员积极度参与持械聚众斗殴。 我的观点是一、该人行为性质特殊,有罪无罪有法院定; 二、无共同持械斗殴的故意;三、“去看看”不能构成聚众斗殴共犯,在指示不明的情况下,由王*直接找夏*帮忙打架意思明确,王*的行为直接取代了俞**的指示,所以责任应由王*来负;虽然 在2004年11月13日的在公安的交代中有“我叫小三去看看就是叫他再喊几个人去打回来”但那是事后的意思,当时没有这一说辞,也即心里活动不为罪,聚众斗殴是行为犯,而不是思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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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1:16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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