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合格和交付标准咨询
我在广州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楼时间是8月30日,合同规定交楼条件是“验收合格”(因为现在没有综合验收),并有约定违约金。
但是到今天10月10日为止,开发商仍然没有拿到竣工备案表,只有分项的验收合格复印件(日期最晚的是9月10日),而且房子有漏水问题也是10月初才解决。到目前我还没有收楼,开发商也不愿意支付违约金。
我的问题是:
1、验收合格的法律标准是什么?单项验收合格能够代替竣工备案表吗?
2、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引起的延迟收楼是否也算违约?
谢谢各位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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