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1、 按下面复函,是不是说在获得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并且可以按照规定获得1-5倍的赔偿金?
2、 厂没有克扣我的工资,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是不是可以在获得额外补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1-5倍的赔偿金?
3、 复函中最后一句是不是指厂应该支付劳动者直到合同期满的全部工资,还要加25%的赔偿费。
4、 复函是不是分为补偿和赔偿两部分,最后一句说的是赔偿,其余的说的是补偿?
5、 是不是就算厂不按劳动法、合同法和合同规定擅自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都只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可能得到赔偿金?
以下引下复函原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9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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