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礼金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5:22 阅读:795
今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我成了被告 内容是:1999年我与某女叶红定有婚约,并收其5000元礼金和一枚戒指,后因叶红要求解除婚约。我并没有反回礼金和戒指。 因为有听说这礼金是属于赠送的,我是否可不返还吗? 有没有支持返还或不返还礼金的相关法律条文支持? 另外:因为解除婚约是多年前的事情,而后来又向我妻子追讨,我是否可以告她影响我的正常生活?

最佳回答

不安的薯片

激动的海燕

2026-03-29 23:25:22

若属于彩礼,则应该退回。不过要考虑时效问题。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端庄的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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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5:22

    若属于彩礼,则应该退回。不过要考虑时效问题。

  • 可靠的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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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5:22

    若属于彩礼,则应该退回。不过要考虑时效问题。

  • 标致的雪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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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5:22

    属于彩礼,则应该退回

  • 耍酷的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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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5:22

    谢谢各位的回答:请问刘律师,你所说的时效性如何解析,我在法庭上因如何向法官表明这时效性(是否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而针对我的情况请问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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