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要提前90天书面提交申请”合法么
我的一个朋友,供职于一家排名世界500强内的美国制造企业。日前,她得知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对于她这样的中层和高层管理人员,修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内容,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要求他们的书面离职申请,必须在离职前90天提出;而同时,公司如果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我查阅了《劳动法》,发现只有“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涉及员工正常离职事项。但是不知道这里[b]“应当”[/b]应该如何理解。是说“必须”呢,还是“只要”呢?
据我的朋友说,他们公司的法务部同事说这个新条款是完全合法的。这我就更不明白了。
还请专家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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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的应当=必须。
2、这个条款不合法,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
3、虽然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不得约定长于30天,但是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我认为他们公司的法务对这一点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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