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实用新型专利

司法 时间:2026-04-01 02:00:14 阅读:5504
各位律师: 请教个问题. A(个人)将其实用新型专利独占许可给B公司,目的是实现工业化生产,双方获益. 但在转让后,现B公司提出该专利具有实质缺陷,不具有工业上的可实施性.但B公司利A人专利的原理,在此基础上变更结构又做了一种产品,现在也想申报专利权. 请问各位律师: 1. 原专利不具可实施性,B公司是否可以中止原许可合同. 2.对于B公司的同种产品,因为的确也应用了原A个人的专利的部分原理,是否能取得专利?B是否需要为此向A个人支付费用?如取得专利进行工业化生产时是否需要再向A个人支付费用? 谢谢各位!

最佳回答

高挑的路人

清爽的太阳

2026-04-01 02:00:14

1、如确实不能实施,则可以中止合同。 2、在别人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发,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专利。 3、新专利如果涵盖了旧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该获得许可。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霸气的黑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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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2:00:14

    1、如确实不能实施,则可以中止合同。2、在别人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发,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专利。3、新专利如果涵盖了旧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该获得许可。

  • 斯文的楼房
    回复
    2026-04-01 02:00:14

    终于有人回答了,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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