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实用新型专利
各位律师:
请教个问题.
A(个人)将其实用新型专利独占许可给B公司,目的是实现工业化生产,双方获益.
但在转让后,现B公司提出该专利具有实质缺陷,不具有工业上的可实施性.但B公司利A人专利的原理,在此基础上变更结构又做了一种产品,现在也想申报专利权.
请问各位律师:
1. 原专利不具可实施性,B公司是否可以中止原许可合同.
2.对于B公司的同种产品,因为的确也应用了原A个人的专利的部分原理,是否能取得专利?B是否需要为此向A个人支付费用?如取得专利进行工业化生产时是否需要再向A个人支付费用?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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