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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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1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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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追寻的啤酒
回复首先,该房屋在1995年前是公房,刘某和其老伴取得的是居住权,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即在1985年老伴去世后,大家并没有获得继承权,只取得继续居住权。然而,该房屋是老刘单位给的公房,是允许老刘和其老伴居住,其老伴去逝后,老刘继续获得的是单位公房居住权。1995年单位房改,老刘购买公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处理自己的房屋。但是,对老伴去逝时遗留的财产,大家并没有分割,因此,应当对其他人给予适当补偿。-----------------------------------------------------------四川明之鉴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华西美庐B座20K(四川华西医院附二医院对面)。联系电话:028-81964338,13683452434,85447182-104电子邮件:81wuxi@tf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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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魁梧的歌曲
回复首先要谢谢侯律师的答复。可是,虽然刘某将公产房买成产权房是在老伴死后购买的,可是他所使用的资金应该也是他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啊,因为老伴是去世了,而不是离婚;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没有真正分割或者说分家析产。子女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可是父母共同生活这么多年没有什么财产,就留下这么一处房子却没有属于母亲的部分,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吧。诚请大家提出好的见解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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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大力的大门
回复该处房产应该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有效。刘某的老伴于己1985年就已去逝,而该房产是1995年房改时才购得,关键在于,目前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刘某的购房款就是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至于其他理由,诸位律师都讲得比较充分了。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咨询热线:(028)88894535 138080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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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甜蜜的大船
回复房子应该是共同财产,因为是用共同财产购置的;当然,前提得有证据。所以大儿子的观点可以支持。但是有一个问题是,是否已经过了时效?继承的时效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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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无辜的鸡
回复我个人也认为,8楼的观点应该是比较客观合理的,如果法院判决应该这么判决才是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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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俭朴的摩托
回复希望大家能分析一下各自的理由和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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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称心的大白
回复钱与房屋产权无关。有兴趣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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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苹果钢铁侠
回复肯定是个人财产。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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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47:20俊秀的金毛
回复二儿子及媳妇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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