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人员的计生管理
请律师老师支招:
毕业待分学生,户口转回原迁出单位后,原迁出单位为了加强这部分不稳定人员的计生工作管理,要求其交纳部分(约二万元)保证金,并待其找到工作后,再纳入本单位固定员工管理 ;或其迁往其他单位时,把保证金原额加银行同期利息一并返还。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情理,是否有相应的法很依据。请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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