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

司法 时间:2026-03-31 23:01:01 阅读:2745
甲方:卖车方 注:(所说车辆是二手的东风大货车) 乙方:买车方 于05年8月1日,乙方和甲方签定购车合同,车价为46800元,预付20000元,余下的26800过户完后一次性付清。当天车由乙方开走。 8月3日,甲乙双方一起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时间关系,只把行车证过到了乙方名下。其它的还没完成。在返回的途中是乙方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涉及到6个行人,其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三人轻伤。车方负全部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 乙方当事人(驾驶员)已被拘留,家属已并无赔付能力。 甲方已无赔付能力,并且内心已不愿意再拿钱出来,因为余下的26800元都还没到手。 保险公司已以行车证上的名字和保单上的名字不符为由不予理赔。 现在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政府垫付着。 就此事故该如何公正,合理的妥善解决。 望各位律师朋友给个公正的意见。注:(作者与事故任何一方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和利益关系)谢谢您的解答。

最佳回答

含糊的蜗牛

迅速的星星

2026-03-31 23:01:01

我认为,甲方无责任的理由是车辆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并非“行驶证已经过户”。 购车合同何时生效,应看该合同的具体约定。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应该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及保险合同中关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曾经的牛排
    回复
    2026-03-31 23:01:02

    我认为,甲方无责任的理由是车辆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并非“行驶证已经过户”。购车合同何时生效,应看该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应该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及保险合同中关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高挑的猫咪
    回复
    2026-03-31 23:01:0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06Z03000L021205-1000)第三十二条。其他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条款,应该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 谨慎的汉堡
    回复
    2026-03-31 23:01:02

    甲方无责任。乙方担刑事、民事责任,是不是可理赔,要看保险合同内容。

  • 长情的自行车
    回复
    2026-03-31 23:01:02

    感谢刘律师的回复,再问问:甲方无责任的理由是行车证已经过户吗?假如说是什么样的保险内容,保险公司才可以不理赔呢?

  • 玩命的红牛
    回复
    2026-03-31 23:01:02

    请问:甲乙双方签定的那份购车合同是从签定之日起生效还是余款付完后生效呢? 甲方无责任是适用了交法的哪一条呢?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又是适用了保险法的哪一条呢?[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5 17:49:15编辑过][/color][/align]

  • 斯文的发箍
    回复
    2026-03-31 23:01:02

    [quote][b]以下是引用[i]陆岩在2005-8-5 23:50:00[/i]的发言:[/b]以及保险合同中关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quote]这一条在哪里能查到?谢谢

上一篇 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下一篇 这预科费能退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