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关于全额集资房转让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20:11 阅读:5294
我与前夫离异(2005年6月)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唯一一处房产(房屋产权证仅落有他的名字,证上写明了:2001年建全额集资房,但产权证最后办证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尚未处置,我们仅在离婚协议(办离婚时提交给了民政部门)中约定我拥有该房产60%产权,他拥有40%,该房产处置后,也按这个比例分配收入(当然,处置房产产生的费用也按该比例分摊)。同时规定这个处置可在原夫妻双方间买卖,也可卖给第三人。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请教: 1、如果现在由我花钱买下这个房产,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是一样的吗?是否也要交契税等费用还是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房产业主更名即可?前夫将该房产卖给我,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我们持有该房产未满五年)? 2、我们目前也找到了第三人愿意购买该房产,但我前夫不愿承担个人所得税,否则他宁愿再等够五年才处置。而我却因为需要钱重新买房想急于套现。出售该房产必须我们双方同意才能办成,所以我考虑同意由我单方面承担全部所得税。但我想了解,根据有关税收条例,我是否能享受在卖房一年之内重新购房的可退原缴纳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可以,我是否应要求前夫出具原所得税全部是由我承担的证明?该证明是否需要经过公证才有效? 第一次碰到这样麻烦的事儿,我不知道该问誰。买家现在急着等我答复能否成交。真的希望您可以帮帮我!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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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小的水蜜桃

沉默的百褶裙

2026-03-30 03:20:11

如你买下,不必交契税,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以当地的地税部门解释为准。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大气的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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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20:11

    如你买下,不必交契税,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以当地的地税部门解释为准。

  • 大胆的鲜花
    回复
    2026-03-30 03:20:11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集资房二手上市交易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比如使用年限等。但离婚分割财产是不同于二手转让的,刘律师已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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