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驳“不胜任工作”对获得经济补偿有影响吗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39:07 阅读:8732
我98年入厂,一直在拆图组干电脑拆图工作。04年10月起,厂把我由拆图组调到开发组。05年5月厂说我不胜任开发组组员工作,要与我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于05年6月离厂。厂跟我续签的劳动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 1、现在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是否可以这样表述:“我有七年工龄,应该说我对电脑拆图工作是胜任的。如果说的不胜任是指产品开发设计方面,我从拆图组调到开发组,合同的约定没有改变,我仍是电脑拆图员,厂也只是发拆图员的工资,那么,产品开发的责任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厂以这个标准来要求我,说我不胜任开发组工作,是错误的,是毫无道理根据的。厂如果认为我不适合开发组工作,应该调回拆图组,但厂没有这样做”。以这样的理由能驳倒厂方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2、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厂为了阻止我获得经济偿,可以在要求经济补偿的同时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一倍。 3、在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是否可以又批驳厂方说我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这个案件,如果一定要分开两个案去申诉,那么按要求经济补偿案去申诉好,还是按要求赔偿案去申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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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的哈密瓜

贤惠的宝马

2026-03-31 20:39:07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就是否胜任工作角度进行反驳对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机灵的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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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39:07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就是否胜任工作角度进行反驳对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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