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续签内容能否更改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8:41 阅读:1752
本来为一普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明确的写上了租赁期为一年(2004年8月3日~2005年8月3日),但是后面加了一条,合同到期后,若乙方需继续承租,双方可按本协议内容继续签订租赁协议! 但是甲方想等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部分更改,然后再续签! 按照《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合同中写明的”双方可按本协议内容继续签订租赁协议“是否继续有法律效力,或则说甲方在与乙方签订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时是否必须按照上一年的合同内容,如果要更改内容是否要对乙方赔赏违约金! 恳请答复,不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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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秀的萝莉

高高的曲奇

2026-03-31 22:28:41

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可以进行修改。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鲤鱼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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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8:41

    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可以进行修改。

  • 单身的微笑
    回复
    2026-03-31 22:28:41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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