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的情况,本人打算提出劳动诉讼可以吗
本人在2000年6月29日入职于N单位(试用期3个月),任职XXX队员;于2000年9月28日调职XXX后勤人员;于2001年6月28日调职于XXX办公室任职办事员(期间从未与本人签定任何合同,碍于其是本人的佣人单位,在要保障自身的工作的条件下,未与其提出任何意见。);于2003年10月1日调职于XXX办公室任职办事员(在此期间,经同事帮忙,终与N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资为900元整,其他福利待遇与同级人员一样计发,但本人工作已超3年,所以工资基数已升至960元整,工作范围:从事N单位相关工作。);于2004年8月1日调职于XXX任职办证室人员(此时,工资已在无形中已降800元左右,到2004年底发放全年的年终奖金时,亦只是按办证室人员待遇计发,并无计发本人由2004年1月至8月在N单位任职办事员的待遇给本人,但最初由XXX后勤人员调入XXX办公室任职办事员时却按在N单位任职办事员时间的长短计算福利待遇给本人,最后仍碍于雇佣关系并无向上级提出任何意见。)。(其中日期可能有误,但出入应该不大。)直到2005年初(大概月份忘记),南海区并镇工作的开展,ZZ镇纳入YY镇的管辖范围之内,改名为ZZ街道办事处。此时,本人又于2005年5月中旬调职于K单位任职XXX组长(据上级领导所说是属于工作调动,但雇佣单位明显由N单位转为K单位,N单位准备撤销),但此时工资基数却降为820元整,其中120元为星期六的加班费,100元为组长职务补助,实工资额为600元整,另加15%的业务提成(但实际业务提成额很少)。另一方面,K单位还打算将ZZXXX组与YYXXX组合并,将本人调上YY工作,这无形中加重了本人的经济负担,工资不升反降还给本人带来更多的其他支出,也增加了本人在上班路上的危险性。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若不服从分配,1、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2、解除合同是与“N单位”还是与“K单位”解除?3、若合同可以解除,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合同所注的违约金和《劳动法》所规定的赔偿金?4、《劳动法》对雇人单位违反合同应作出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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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不服从分配,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
2、谁发你工资,谁有权要求与你解除合同。
3、若合同可以解除,你可以要求其赔偿合同所注的违约金。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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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39:55洁净的钥匙
回复你若不服从分配,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2、谁发你工资,谁有权要求与你解除合同。 3、若合同可以解除,你可以要求其赔偿合同所注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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