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告高速公路公司,请问我胜算有多大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4:17 阅读:9798
本人父母开车在钦州——南宁的某段高速公路上,100公里/小时时速时,忽然冒出个行人(初步怀疑是精神不正常的)横穿过路,父亲为了闪避行人,忙煞车和打方向盘,结果还算幸运,车稍微打滑,撞向旁边的防护拦,挨着防护拦滑行一小段后停下,造成小车一侧和几个轮等严重损坏,人没多大伤,当时,在差不多100米的时候就发现了那个行人在路边,已适当减低了些车速,可当离行人10米左右时,他突然横穿马路,所以造成了上述的事故发生。高速公路来的人先不问情况,马上就要我们对撞到的防护拦进行赔偿,且态度相当恶劣。 我知道后马上查询相关法规,发现了最近也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也是在高速公路上,一车因撞到路中一石头,造成了事故,结果经过法院判定高速公路公司负%80的责任。我就认为,我们上了高速公路,就是和高速公路公司签定了合同法,他们就要保证路面平坦,顺畅,没有障碍物,既然出现了障碍物,就应该是他们的责任,请问各位律师,我要跟他打官司的话,要准备什么和注意什么?还有我的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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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丽的铅笔

无心的玫瑰

2026-03-29 23:24:17

钟麟你的这段话我看不明白,前半部分你说高管局有过错,后面又说高管局有错。我实在弄不清楚你想表达的意思,,,。 我虽然没学过法律,但我也意识到,高速公路出现了这个行人,而且他是精神失常的,因为他没穿裤子,上衣也破烂奇怪。有这种行人出现,应该算是一个障碍物吧?障碍物这三个字是什么意思?难道只是石头啊木头啊之类的才叫障碍物???我不敢这样认为,并且这个行人并不是那天才出现的,他已经出现了好几次了,今天我们去找目击证人的时候,他们几个在那干活的工人才告诉我们,这个行人确实是出现了好几次了,而他们高管局没什么举动,就算那行人是神仙,你抓不到他,但起码应该立一快牌子,警告大家注意吧???而我们一路都没看到这个牌子,看到的只是100,110,120,之类的要你车速达到这些数字的牌子,难道高管局的责任只是提醒叫你开车要快,而对路面上的障碍物跟他们没关系???

最新回答共有10条回答

  • 标致的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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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钟麟你的这段话我看不明白,前半部分你说高管局有过错,后面又说高管局有错。我实在弄不清楚你想表达的意思,,,。 我虽然没学过法律,但我也意识到,高速公路出现了这个行人,而且他是精神失常的,因为他没穿裤子,上衣也破烂奇怪。有这种行人出现,应该算是一个障碍物吧?障碍物这三个字是什么意思?难道只是石头啊木头啊之类的才叫障碍物???我不敢这样认为,并且这个行人并不是那天才出现的,他已经出现了好几次了,今天我们去找目击证人的时候,他们几个在那干活的工人才告诉我们,这个行人确实是出现了好几次了,而他们高管局没什么举动,就算那行人是神仙,你抓不到他,但起码应该立一快牌子,警告大家注意吧???而我们一路都没看到这个牌子,看到的只是100,110,120,之类的要你车速达到这些数字的牌子,难道高管局的责任只是提醒叫你开车要快,而对路面上的障碍物跟他们没关系???

  • 无心的小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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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1、高速路公司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他们赔偿,包括你们车的损失。2、但你要有证据证明你以上所说的一切,就是那人在高速路上走并横穿公路以及发生碰撞的经过。至少需要有其他证人证明或那人没精神病的前提下自己承认以上事实。3、如能证明以上,官司可胜诉。4、建议聘请律师代理。

  • 细腻的小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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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你需提供有人横穿高速公路的证据来证明高速公路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公司来承担。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王良久律师 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咨询热线:(028)88894535 13808093704

  • 秀丽的曲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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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本案是根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不需要证明公路部门有过错,只需要证明不能提供安全的道路供行使就可以。公路部门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安全的道路,当然是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 饱满的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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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取证吧。有证据你可以胜诉。

  • 聪慧的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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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谢谢你!听你那么说,我心理就塌实多了,这2天都睡不大好

  • 愉快的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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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再次感谢你们!!

  • 开朗的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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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没有胜算

  • 从容的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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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4:17

    钟律师,还有你的这段话“因为,跑进高速路的是行人,高管局无法控制该情况的发生”,那么那个案例的那块石头呢???可能它是路过的一辆车上掉下来的,也可能是他们施工人员遗留(我想这个原因不大可能),或者说得夸张点是一个飞碟经过特意把石头放在那的,那这些情况高管局有办法控制他的发生了???人家法院怎么两次都判定是高管局的主要责任??要知道,一个小小的石头落在那,正常的只要不到1分钟,后面的车辆就可以发生以外了,你想想,一个没什么思维的行人比起那块石头,哪个更容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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