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确定,应按旧规定赔偿,还是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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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粗心的猫咪
回复可以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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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高挑的飞机
回复现在都在喊双重赔偿,实践中几乎没有完全按照双重赔偿的事例。交通赔偿穷尽以后,才可以考虑也单位的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自然赔付要顺利一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出现交通事故以后向单位索赔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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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搞怪的蜡烛
回复你好: 应该按照交通赔偿的程序要求肇事者赔偿,不足部分,如果申请工伤得到了认定,可以请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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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激昂的钥匙
回复你受伤赔偿如果是你调解让步的不足部分难以按照工伤待遇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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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清脆的大门
回复同意3楼和7楼律师意见,可以获得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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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缥缈的硬币
回复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2004年1月1 日起已经自行失效!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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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殷勤的豆芽
回复感谢律师对我的帮助,另,还想请教,我第一次住院费用计:两万两千四百三十元,是肇事者付的,到结案后,也就算了赔偿这一块,是不是应该又劳动部门,管工伤医保科负责可报??自己想想,,住院开两次刀,不都是我自己付的钱吗,那我就一点都没有享受医疗保险这块待遇了呀?今年第二次手术费用计:四千六百九十元。总计:两万七千一百二十元。去年第一次手术费用清单发票等都在肇事者那里,当时我们想要过来,但对方坚决不给,像我这类情况太复杂拉吧。另外,7月2号由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知做了工伤体检。恳请律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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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沉静的台灯
回复为什么就没人来帮我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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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6:50苹果宝马
回复感谢律师的帮助,我的工伤赔偿结果是一分钱也没有,更加不是“双赔了”1。问劳动部门负责赔偿的人,回答说,交通事故赔偿就是工伤赔偿,说我们扬州市政府好没有执行新的规定,再问他们是按照新规定还是按照旧规定,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们还回答说,要么打官司。2。我的劳动鉴定,定为八级,但是通知单上也的却是“重新鉴定”。我只鉴定一了次,为什么叫“重新鉴定”呢?是否和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有连接,问我厂里的专管工伤的那个负责人,他也说不清楚。3。我第二次开刀的手术发票,劳动部门是否应该拿去,没有赔偿我,为什么要我发票呢,是否有什么问题?我厂跟我们员工买工伤保险。目前,我想放弃这些事,但想有个说法谈何容易,请律师能够帮助我,指点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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