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抵押房的受害方如何保护自已的权利(我遇到的情况)?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34:50 阅读:5533
开发商甲将其房屋卖给乙,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卖买合同,乙付清了房款并将房屋租出(注意!)。甲合同附加条款注明两个月内办妥拖产权证. 甲方财会人员一直以经理出差拖延办证,买房后六个月甲方人间蒸发。乙查出房屋已被抵押。乙能够保住该房吗? 乙能否在房管局备案,以阻止甲可能撤销抵押,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吗? [em02]

最佳回答

敏感的溪流

失眠的黄豆

2026-03-29 23:34:50

1、该买卖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无效合同;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自信的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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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34:50

    1、该买卖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无效合同;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

  • 简单的钢铁侠
    回复
    2026-03-29 23:34: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假如开发商甲宣布破产清算,我不就可以保住房子吗? 当然,我最担心的是房子目前出租(租期一年),不属于“消费”,害怕被抵押权人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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