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续签问题
各位律师好!我是北京某医院住院处一名职员。2003年8月8日,与院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载明2005年8月7日终止。我的工作无可挑剔,只是因为与科室主任不和,科室主任向人事处提出不和我续签合同。
我想请问:
1.医院是否有权不和我续签合同(我了解了一下几个案例,律师的解答都是有权不签,但是身边朋友却都说单位无权,恳请各位律师详细解答!)
2.如果不续签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
3.单位是否必须在合同终止30日前给出书面通知,如果没给,是否还有权不续签合同?谢谢!!!
最佳回答
单位是必须在合同终止30日前给出书面通知,如果没给,你有权要求续签合同。可以申请调到其他科室工作。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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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2:37傻傻的啤酒
回复单位是必须在合同终止30日前给出书面通知,如果没给,你有权要求续签合同。可以申请调到其他科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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