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侵权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43:45 阅读:2964
2001年9月10日,王某驾车进入成渝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买了张75元成都-桑家坡(225km)高速通行票一张,车行约一公里后被高速公路管理处修路单边放行而堵车停下,以缓慢速度滑行,平时成都-龙泉段(18km)只需10余分钟的路程却走了一个多小时。王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提出了1000元的索赔要求,但高管处认为修路是为了消费者长远利益考虑,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予赔偿。 1、上述纠纷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什么? 2、高管处侵犯了王某的哪些合法权益?为什么? 3、王某该怎样提出要求才算合理? 请予以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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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爽的灯泡

落寞的汉堡

2026-03-31 20:43:45

1、上述纠纷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什么? 合同纠纷。是不是有消法,要看是不是属于消费者的情形。 2、高管处侵犯了王某的哪些合法权益?为什么? 财产权益。 3、王某该怎样提出要求才算合理? 退款,赔偿。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跳跃的康乃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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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43:45

    1、上述纠纷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什么?合同纠纷。是不是有消法,要看是不是属于消费者的情形。 2、高管处侵犯了王某的哪些合法权益?为什么?财产权益。 3、王某该怎样提出要求才算合理?退款,赔偿。

  • 奋斗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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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43:45

    可以依据消法,也可以按照合同法。高速公路应该进到告知义务,否则应该减少收费,因为没有发挥高速公路的作用,客户没有得到快捷的享受。

  • 健忘的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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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43:45

    从理论上来说,高速公路管理处构成违约,但是实际上象这种情况要求赔偿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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