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一些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51:00 阅读:7901
各位律师大人,您们好! 我目前在中山一间台资企业打工。实际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使用童工。(这点到底是算实岁还是虚岁?) 2、公司规定六天工作制。星期天也经常不算加班 3、超长加班,并且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般月份都在100小时以上,个别月份有员工加班将近200小时,但是加班费则固定是2元(新进)、2.5(满一年)或3元(干部)。 4、没有休假,在公司只在请假都没有工资(不论是婚假、产假等)。 5、不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 另外公司部分员工(比如我)给予月薪制,没有加班费,但在实际工作中,加班特别多,一般月份都在100小时左右,最近更是每天加班到深夜,昨天晚上又要求我加班,我没有去加,今天老板将我的工卡收掉(在此情况下我被近辞职)因为跟公司有签合同,要到7月份才到期的,我本想等合同到期后另做打算,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像这种月薪却不给加班费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如果到劳动部门投诉的话有什么步骤吗? 谢谢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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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的白开水

傻傻的刺猬

2026-03-31 20:51:00

1。童工以实岁计算,即以是否满16周岁来计算. 2.我国劳动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最新回答共有13条回答

  • 甜甜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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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1。童工以实岁计算,即以是否满16周岁来计算.2.我国劳动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微笑的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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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你们可以集体申请劳动监察处理,仲裁不会有很好的结果,费用也高。监察不处理,可以启动行政诉讼。这样对劳动者有利。

  • 天真的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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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如你所说,公司严重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爱撒娇的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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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细腻的睫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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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在广东有许多的地方,特别是台资企业都是这样,原因在于他们有滋生的土壤(地方保护或默认),所以在如此严重违法的状况下还能这样持续侵害劳动者权益。靠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恐怕用处不大,这事他们也见怪不怪了,也许最后只有仲裁或法院才能帮你解决问题。难点在于诉讼时效。

  • 义气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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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谢谢楼上的几位热心朋友。还想问下,可以不经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而直接申请仲裁吗?

  • 温暖的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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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可以

  • 着急的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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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0:51:00

    你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 昏睡的爆米花
    回复
    2026-03-31 20:51:00

    谢谢几位的回复!祝你们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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