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司法解释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45:51 阅读:4139
关于签订合同保密条款的问题:其中的几条相关约定:第十五条:如乙方(本人)在甲方工作期间,从事保密技术或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的,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加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加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第十六条: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履行或乙方擅自离职,均按乙方已领取工资的50%和合同尚未履行期间应付乙方工资(按乙方离岗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应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第三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第十四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家访,并对经手的工作及财务进行交接。 我是做销售工作的,我想问:第十五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销售是属于合同中所说的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的约定条款,我离职后可否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即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销售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的司法解释中是否默认包括销售工作。 目前我已经工作了将近二十多天,公司说不签订合同就不会发放工资。

最佳回答

勤恳的小海豚

怕孤独的月饼

2026-03-30 02:45:51

1,只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2,保密条款的遵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否则你不受约束。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端庄的小蝴蝶
    回复
    2026-03-30 02:45:51

    1,只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2,保密条款的遵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否则你不受约束。

上一篇 应付什么法律责任和事后处理

下一篇 所购房产原房主至今有一户口未迁出,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