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们只要回了3000元,我们想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借款
1997年3月工商局因建办公大楼缺少资金,向全局人员借钱每人6000元,当时开会统一部署。并言明三年归还,年息15.6%.如果超过三年则按当时的银行利率。直到2002年局党委按各科室所收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部分兑现。有的全部归还,而我们只要回了3000元,其余3000元及全部利息至今未给。其理由是:一.没有钱。二.当时任务完成不好。我们想向法院起诉, 但法院不于受理。理由是工商局的收据上写的是集资,而不是借款。请问:难道我们就无法要回自己的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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