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有权向离职的员工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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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权向离职的员工收取押金!!
我妹妹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于2005年4月6号离职的,在此期间没有于公司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奖惩条例。在2005年3月因为工作中出现了点差错导致公司结款于帐目相差8元钱公司并以此做为理由扣除了当月的做帐费并扣押了部分工资做为押金,说是在5月22号工资结算期可以退还,但是我妹妹在5月22号去退还押金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推脱具不退还押金。
我想请问一下公司是否有理由可以随便向员工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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