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交纳仲裁费,过了期交纳还有用吗
我是2005年4月5日被公司辞退的,当时公司没有给补尝金及违约金,在不能协商情况下,2005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填好交到劳动仲裁庭,5月4日收到通知大致意思是说要在五里之内交仲裁费,我当时没有缴纳,主要考虑是希望公司收到通知后能有一个协商的的余地。果然,公司收到劳动局的书面通知后主动与我协商要求私下解决,反正在这个过程中是一拖再拖,直到今天人事部告诉我一个新的结果,就是要我回来继续工作(当然是人计谋)给补尝金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公司没有这个先例。我觉得傻瓜才会回去工作,估计不到一个星期就被扫地出门了。况且我又重新找到了新的工作。
我想请教一个几个问题:
1,如果我现在(2005年5月24日)要补交过了期仲裁费,这样还有用吗?仲裁委还会受理吗?
2,现在公司以让我回去继续上班,肯定是个计谋,那这样仲裁庭会不会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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