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交纳仲裁费,过了期交纳还有用吗

司法 时间:2026-03-30 04:43:00 阅读:1599
我是2005年4月5日被公司辞退的,当时公司没有给补尝金及违约金,在不能协商情况下,2005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填好交到劳动仲裁庭,5月4日收到通知大致意思是说要在五里之内交仲裁费,我当时没有缴纳,主要考虑是希望公司收到通知后能有一个协商的的余地。果然,公司收到劳动局的书面通知后主动与我协商要求私下解决,反正在这个过程中是一拖再拖,直到今天人事部告诉我一个新的结果,就是要我回来继续工作(当然是人计谋)给补尝金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公司没有这个先例。我觉得傻瓜才会回去工作,估计不到一个星期就被扫地出门了。况且我又重新找到了新的工作。 我想请教一个几个问题: 1,如果我现在(2005年5月24日)要补交过了期仲裁费,这样还有用吗?仲裁委还会受理吗? 2,现在公司以让我回去继续上班,肯定是个计谋,那这样仲裁庭会不会受理呢?

最佳回答

坚定的猫咪

害羞的西装

2026-03-30 04:43:00

我当然是不会回去上班的呀!再说已经找到比原单位更好的工作了,那么请问一下这样的话原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利用这点就可以逃脱法律的责任,他们就不用补尝我了?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粗暴的面包
    回复
    2026-03-30 04:43:00

    我当然是不会回去上班的呀!再说已经找到比原单位更好的工作了,那么请问一下这样的话原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利用这点就可以逃脱法律的责任,他们就不用补尝我了?

  • 乐观的衬衫
    回复
    2026-03-30 04:43:00

    1、只要你在被辞退后的60天之内都可以,仲裁委应受理。2、如果你愿意回去上班,说明你与单位已达成和解,也就不存在仲裁了。

上一篇 试用期离职工资拿不到怎么办?

下一篇 挖掘他人15坐坟墓是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