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租户收取的用电增容费有无明确的概念解释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16:33 阅读:5452
[em09] 我与一大型商场签订了专柜经营合同,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有一条:用电超出正常照明外的,我方一次性向对方交纳每瓦4元的用电增容费。并要求我方交纳了2548元。 对方签订合同时对此条款的解释是代供电局收取,后因此争议我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相应的费用。法庭上对方称用电增容费的用处是补偿在用电量超出正常照明的情况下,导致对方铺设的供用电设备器材损耗的增大而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一审不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我对此判决不服,想上诉。 我咨询了供电局及物价局相关人员,他们明确表示没有此项收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用电增容费的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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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的白开水

2026-03-30 03:16:33

用电增容费这项收费好像供电部门已经取消了。2002年1月28日现已被改组和撤销的国家原电力主管机构曾经向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发布了[2002]98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仅仅279个字,文件也仅仅规定了两条:“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因此商场收取用电增容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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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笨笨的含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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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16:33

    用电增容费这项收费好像供电部门已经取消了。2002年1月28日现已被改组和撤销的国家原电力主管机构曾经向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发布了[2002]98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仅仅279个字,文件也仅仅规定了两条:“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因此商场收取用电增容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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