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

司法 时间:2026-03-31 23:33:33 阅读:3206
我在1989年由于好奇看了一些当时所谓的黄色录像,并且和几个同事之间交换看,同时也由于好奇而复制了几盘.那时我和我的几个同事都已是结过婚的成年人,也只是在自己的家里看看而已,并没有任何其它犯罪行为. 90年初我被刑事拘留,接着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时我只是觉得这只不过是思想意识问题,不应该是那么严重的.由于对法律知之甚少,也不懂得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没有上诉.最近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后,才知道当时的判决存在定性不准和量刑过重!我决定申诉,但是我不善于言表.也不懂申诉的法律程序,特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我的代理律师.

最佳回答

活泼的宝马

清爽的雪碧

2026-03-31 23:33:33

原<刑法>中的流氓罪是一种"口袋罪",凡是扰乱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具体合适的罪名的话,都可以用流氓行为予以概括定罪。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欣慰的短靴
    回复
    2026-03-31 23:33:33

    原中的流氓罪是一种"口袋罪",凡是扰乱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具体合适的罪名的话,都可以用流氓行为予以概括定罪。

  • 冷酷的小虾米
    回复
    2026-03-31 23:33:33

    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现行还是认为有罪的! 所以,此案申诉不会成功的。

  • 忧伤的耳机
    回复
    2026-03-31 23:33:33

    在1989年“现行还是认为有罪的! ”的法律还没有的情况下,请问1979年的刑法对此能认为有罪吗?

上一篇 SOS求助!(法律咨询)

下一篇 司机腰疼算不算职业病,辞工可否向厂方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