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为了治疗,自行转院
为了治疗自行转院,对方不承担转院后的费用,请问我们转院是否有法律依
据。
我弟弟,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全部责任,因伤情严重(7处骨折)在市级三甲医院住院四个月因对方不能再支付治疗费,医院意见一是出院,二是锯掉腿,这样花费少,回家一养,比现在花费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住这条腿在和对方通话无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办理了出院,去一问有规模的社会办的专门骨科医院,保守治疗,这些治疗费全是我们自己借来的。又五个月过去了,已花费一万多元,现已成诉,对方认为不应承担去专门骨科治疗费,我们的问题是:
一、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9条是否适用于本案。
二、根据《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44条规定未经医疗部门同意擅自转院的,不予赔偿,我们是否算擅自转?
四、众所周知现在医疗部门自打接收病人后,只要你有钱,只要你想继续治下去,不管治疗方案和病情,能好到什么程度,是不愿意你转院(指转到另外专科医院)当然也不会给你开转院证明。可是法律单要这一纸证明,大家也曾听说,沈大高速公路出了一车祸,打了120后,两家医疗单位赶到现场,为了争一个车祸病人,两家医护人员动起手来。这是为什么,这是经济效益,所以你进得医院来还能轻易转出去吗。要想转出去,只有不再给医院续钱,那就让你出院,也不给你开转院。
请求各位律师,我们该用什么法律依据来支持我们的做法?就要开庭了,求求给位大律师了,我们再也负担不起医药费了。
另外,我们听说有一个法律援助,针对交通事故的。请问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手续,到什么地方申请?
我是天津的。车是外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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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9条适用于本案,对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本案与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44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你们办理出院并到专科医院治疗的行为不属于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的情形。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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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7:29:27清爽的便当
回复1、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9条适用于本案,对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本案与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44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你们办理出院并到专科医院治疗的行为不属于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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