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急盼回复)

司法 时间:2026-03-30 05:38:57 阅读:8236
本人在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工作,合同到08年8月,因家庭原因,现申请辞职,已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但是公司要求付违约金。且合同中规定是三年收入的三倍违约金,多达几十万元,本人无法承担,请问此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盼复!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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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的石头

妩媚的巨人

2026-03-30 05:38:57

如果我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但我在1年后就因其他原因要辞职~~~提前1个月就交了辞职报告,合同里有写明违约金,我要付这笔违约金吗~~~~~~

最新回答共有12条回答

  • 想人陪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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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如果我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但我在1年后就因其他原因要辞职~~~提前1个月就交了辞职报告,合同里有写明违约金,我要付这笔违约金吗~~~~~~

  • 顺利的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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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你签约之前为什么不记得问律师?严格说,劳动法里面倒是没有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规定。

  • 现代的白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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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我认为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你可以通过仲裁要求予以降低。

  • 舒心的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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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辞职不必都赔违约金可申请仲裁要毁约走人,先得付上一笔违约金,这在很多人脑海里几乎已是“常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除非特例,今后签订聘用合同就可以不必再设违约金。上海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周茂生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目前人们对违约金的认识误区,进行了澄清。   新规定去年已出台   违约金就像一道“紧箍咒”,常常令很多人烦恼不已,并闹出了许多人事纠纷。但是事实上,从去年一月份起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除特殊规定外,就不能再设定违约金。   2003年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中立法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以及解除、终止都制定了相应规范,其中对违约金的设定明确规定,除了特殊约定以外,合同中对违约行为不得设定违约金。“所以,在此以后签订的合同,若是用人单位还强行设定违约金,那么就是违法。”周茂生说。不过《办法》同时规定,在此之前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若是续签、改签则应遵守新的“规矩”。两种情形才设违约金   有两种情形,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一种是因单位在招聘、培训职工时花了钱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双方商定服务期,员工若是在服务期内走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付违约金;另一种则是双方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所谓招聘时花了钱,是指比如某大学生,是由单位出资委托培养的,或者单位在引进某成熟人才时,替其代付了上家的违约金,但是,用人单位为参加招聘会而支出的场位租金、差旅费什么的,属于正常的工作费用,不能以此要挟职工赔偿违约金。”   周茂生说,现在有些单位,就是以招聘时支出的“工作费用”为由,强迫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没道理的”。   据介绍,日前人事局专门发布了一个解释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并且员工每服务一年,其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如果单位在设定违约金时漫天要价,职工可以要求对方拿出相应的支出凭证。”   周茂生介绍说,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涉及到计算机程序设计、药品配方等方面的专利技术,以及有关商业销售渠道的某些信息资源,一般由双方自行商定。 遇纠纷可申请人事仲裁   尽管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大多已不得再设违约金,但是不排除某些单位利用人们认识上的“盲区”钻空子,继续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条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仔细。   现在有很多大学生,刚踏上工作岗位,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经验,往往是单位拿出一份合同,让填哪儿就填哪儿。有单位就利用这种“年少无知”,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夹杂在众多条款中,最后由自己填写,也不对求职者进行告知。等到职工要毁约走人了,啪地就把合同拿出来,索赔违约金。不知道有关规定者以为这是“天经地义”,尽管“肉痛”,无奈之下也只得任人“宰割”;而有些人经咨询知道这是违法条款,但最后要解决,还是免不了一场麻烦。周茂生提醒说:“求职者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学点有关聘用合同的法律知识,同时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一定要仔细研读,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据介绍,按规定像上述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条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单位强行索取违约金,职工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粗犷的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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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违约金问题许多咨询者在本版块里问了违约金的问题。似乎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因此,我想就这个问题先大概讲一下,希望能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并且我的说明,是基于一个理论上(法律上?)的概念,不谈是不是有人把企业当跳板、是不是签约不慎重、是不是被人骗、企业无意说错了、或企业故意骗你或其他一切不属于法律范围而是道德范畴的东西。希望各位看了本贴后,能解决问题,如果实在还是不能解决,请再在版块内开新贴咨询。1、 辞职是不是要赔违约金,请先确认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有无违约金的条款。有请继续。没有就不用谈了。2、 中国只有三个省市对违约金的设立规定了条件,是上海、江苏、浙江这三个地方的对设立违约金的情况的规定大同小异:上海(2002/5/1起生效):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2003/12/1起生效):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浙江(2003/1/1起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你属于在以上三地工作的,遇到违约金问题,请先确定自己是不是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并且请注意,如果你的合同是在生效日之后签的,才适用这个规定。一般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之前签的合同,一般不适用之后生效的法律。 律师您好!我2004年2月24日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如果违约,就要支付对方2000元违约金。我现在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办辞职手续的时候人力资源部要我交2000元违约金。 按照浙江省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2003/1/1起生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在合同里的违约条款和国家法律相抵触,是违法的,是无效条款。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 无聊的云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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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劳动合同违约金:“京派”VS“海派”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从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看,身份性争议逐步让位于经济性争议,传统的“给钱也不肯走人”的理念,已被“走人不要紧,只要你赔偿”的观念所代替。   为什么说它又是一个最复杂的问题呢?我先说一件事。有位台商,原先在北京办企业,两年前工厂迁到了苏州,后来又到上海来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在北京没有问题,当时在苏州也没有问题,但是在上海就不行了,目前在苏州也有问题了。  其实,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因为《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虽然已经完成,但至今没有出台。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陆续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所以,我说只好请你“看菜吃饭”,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不过,虽然“形势错综复杂”,一般说来,各地对于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大致可以分成“京派”和“海派”。沿着这个脉络,可以理出一点头绪。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先说什么是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所谓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将违约金的支付情形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京派”VS“海派”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设定违约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内地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是属于“京派”。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归入了“海派”的旗下。  搞清楚了“京派”和“海派”之别,那位台商的问题也就不难回答了。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同样是在苏州,过去没有问题,现在却有问题了?因为隶属于江苏省的苏州市,在以前也是属于“京派”的,但是2003年12月1日起实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后,加入了“海派”的行列。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应支付违约金吗?  比较而言,“京派”沿用了《合同法》的原则,强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的同时,也同样限制了员工辞职的权利。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应支付给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  “海派”则不同。由于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所谓违约金,只是用人单位可以主张的一种权利,而没有应当支付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当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毫无疑问,无论“京派”“海派”,都要求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不过,我可以在这里介绍一个案例,是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给各位作个参照。某厂为开发新产品,至上海某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王某(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学校支付了2000元教育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8000元作为对王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大事项支出。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额支付违约金,要求适当减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  “京派”法规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小结  

  • 拉长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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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但是我是天津人,,,天津对违约金有特殊规定吗???

  • 喜悦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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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这两种之外,,,是不是可以不服违约金!!!

  • 正直的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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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5:38:57

    请告诉我,我明年也要找工作!!!而且,违约金的多少有没有明文规定,还是单位自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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