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以折价的形式给予其经济补偿

司法 时间:2026-04-01 05:37:06 阅读:316
事情经过 我家原住在芜湖市北京路81号,成员如下: 父亲:刘世友; 母亲:陈翠兰 子女:按出生先后次序排列 刘良金(一直未在一起居住);刘良银;刘良顺;刘良和;刘良珍 1978年5月城市改造,私人房屋被拆迁;全家于1979年11月搬回了芜湖市房管局按规定分配的一大一小两套房屋内居住,这两套房屋均只有承租权。 因刘良顺已结婚,全家人决定其可优先选择居住场所,刘良顺选择了单独居住小套(以下简称B房)。而家中其他5人均居住在大套内(以下简称A房)。 此后情况如下: 1981年,刘良和结婚,1982年生下一女,均居住在A房(三口人1994年搬出A房,1995年搬回A房) 1982年,刘良珍结婚,搬出A房。 1995年,母亲陈翠兰去世。 1998年,刘良银去世。 此后,一直由子刘良和照顾父亲刘世友。 2003年,刘良顺购买了B房。 2004年5月,刘世友在交清所欠租房款7000元后,以23000元买下A房;并转手以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儿子刘良和。 2005年5月,刘良顺及其妻子多次来A房处骚扰、吵闹、并含有侮辱性和威胁性话语,提出要求——在父亲刘世友去世后必须将A房分给他们一部分,或以折价的形式给予其经济补偿。 我的问题 1.刘良顺的要求是否部分或完全合法。 2.如合法,刘良顺在父亲去世前后将得到什么。 3.如不合法,刘良顺的行为是否已经干涉和影响到刘良和一家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4.如果刘良顺一家继续其骚扰行为,刘良和应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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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的发卡

仁爱的大炮

2026-04-01 05: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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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纯情的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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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笑的冰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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