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违约金问题
我是2005年应届毕业生,与一所民办中学签定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规定:如果我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需支付试用期工资2倍的违约金。合同的有效期是三个月,但填写的时候的日期是从2005年5月8日至2005年9月30日。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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