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协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四个人注册了一个公司A.后其中二人又单独注册一个公司B,但是B公司除了注册费是这二人所掏外,其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流动资金,项目均为公司A所有.现在需要四个人之间有个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公司B所有经营的资金由公司A所有.
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法律效率吗?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修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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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该协议想起到什么作用,想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如果事实如此,该作用应该是可以的。
想起到其它作用就不好说了,比如一个公司的经营资金只要在其控制下,不管是借贷而来还是怎么来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就是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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