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代通知金
这是律师回复我的原话:
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给劳动者经济补尝金。
如果用人单位让其转到其它岗位而劳动者又不同意的情况下,属于双方就变更工作岗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以这种理由辞退,应该给经济补尝金。
最近我查阅了很多的相关的书籍和相关网站,发现除了公司应当付经济补尝金外,还有很多都属于劳动者的权益!比如说,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尝金及违约金,在这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辞退劳动者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可以提出给代通知金、50%额外补尝经济补尝金(不知道是不是这个说法,就是没有给经济补尝 金另外的补尝)及违约金、经济补尝金。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用人单位在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辞退劳动者时都可以提出这些补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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