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这样作对吗
我于2005年3月1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由于企业的内部规定是提前十日通知公司辞职即可,但直到2005年3月23日,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离职手续,公司各级领导都知道我辞职,但都无明确表态,我只好请暂时假离开公司并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上班。
现在原公司威胁要起诉我和现在的公司,因为我和原公司的合同还为终止?原公司这样
作站得住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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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现在原公司要起诉你和现在的公司,因为你和原公司的合同还未终止,你可以以职工的辞职权作为抗辩理由。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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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0:41:40无聊的海燕
回复你好: 现在原公司要起诉你和现在的公司,因为你和原公司的合同还未终止,你可以以职工的辞职权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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