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这样作对吗

司法 时间:2026-03-30 10:41:40 阅读:3583
我于2005年3月1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由于企业的内部规定是提前十日通知公司辞职即可,但直到2005年3月23日,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离职手续,公司各级领导都知道我辞职,但都无明确表态,我只好请暂时假离开公司并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上班。 现在原公司威胁要起诉我和现在的公司,因为我和原公司的合同还为终止?原公司这样 作站得住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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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大的芹菜

大胆的柜子

2026-03-30 10:41:40

你好: 现在原公司要起诉你和现在的公司,因为你和原公司的合同还未终止,你可以以职工的辞职权作为抗辩理由。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无聊的海燕
    回复
    2026-03-30 10:41:40

    你好: 现在原公司要起诉你和现在的公司,因为你和原公司的合同还未终止,你可以以职工的辞职权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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