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有效吗
我是2004年3月底与现在的单位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已到期。当时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每年以20%的比例递减。今年新签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单位又自己单方规定这么一条“如职工被单位开除的,被开除职工应向单位交1000元违约金。”我想麻烦各位律师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1、单位在今年新的劳动合同中擅自加的这么一条内容是否合法?
2、如果我现在离开单位,我要付给单位剩余的80%培训费吗?我是否可以原劳动合同只规定一年的合同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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