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13:45 阅读:4269
2003年本人与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经协商: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合同期满(即:2001/10/16至2004/10/15)。合同期满,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并转调档案手续。 同年,即2003年12月1日,本人进入现工作单位上班。和所有用人单位一样,做为新进人员,公司首先让我了解单位情况、管理制度、谈了薪资待遇、工作内容等;我也毫无隐瞒的向公司领导、行政事务部经理讲了个人情况及工作经历,并强调2004年10月15日之前,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间,暂不需要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月只需按实发放工资给我即可;其间如有问题,本人愿意承担责任,与公司无涉;之后,即2004年11月1日起,公司按规定依法为我缴纳各类社保(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办理流动手续;在征得同意情况下我才上班的。而公司当初也没要求本人提供原单位相关证明,就这样我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上班至今(2005年3月4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通知》中原文: 关于解除**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 **同志: 你与公司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经考核,你在上一年度的工作中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并且经查证,你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按照《劳动法》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于一个月内办好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我该怎么办?我现在2005年3月份的工资也没有拿到,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给我缴纳,原来提供给单位办理流动手续的劳动手册、养老手册及缴费中止单,也不还给我。 现在我想通过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我该怎么做,应该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恳请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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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的蜗牛

能干的雨

2026-03-30 01:13:45

首先,谢谢在线老师的帮忙和解答! 我已经申请仲裁委仲裁了,本月25日开庭申理。 我现在最关健的问题是单位诬蔑我,“你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事情不是这样的,当初我进公司时,已把个人情况和工作经历早知告诉公司相关领导的。现在他们反口这么说。 我除了举证和申议外,要求以下的劳动权益: 一、2005年3月的工资补发给我。 二、补缴2004/11至2005/3月的各类社保和公积金。 三、因用人原因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2004/1/1至2004/12/31),以至延长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要求2个月工资的补偿。 四、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及档案转调手续,不得扣压档案。 现在我才知道,这世上什么人都有,不讲道理的太多了。 为了这次的开庭,我也准备了一些材料和事实,因为经济原因,请不起律师,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了。 1.我是2003年12月1日进入吉润科技公司工作,至2005年3月4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为公司服务整整一年零三个月4天,即459天。 2.《通知》中提到:按照《劳动法》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不在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在座各位老师都是劳动法的专家,大家想一想: 当初签订的1年期限劳动合同(2004/1/1至2004/12/31)早已履行完毕, 是因为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及时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以至给我延期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 按规定:你公司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你应该在我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发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给我。 很显然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也没有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通知》中提到:“并且经查证,你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 我想知道吉润科技公司2005年3月4日在《通知》中提到的:“并且经查证…” 那么我想知道吉润科技公司是什么时候“查证”的? 你查证了哪些证据说明我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你举证出来。 因为我很奇怪: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一直到合同期满(即2004年12月31日) 而且本人于2004年10份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向吉润科技公司提交了养老保险缴费终(中)止单等相关证件,要求公司按约定及时为我办理流行手续并从2004年11月开始为我缴纳各类社保。 当时都未曾听公司提出“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的话语。 难道这些还不够明白清楚吗? 当时我的书面说明给常务副总刘旭看后无异议(没签名),只是让我将原件交行政事务部经理张玮留存,我都按规定办理了。并且自己留存了一份复件。 虽然当初公司没有让我提供原单位证明,但依然可以证明当初我所说的事实情况。 与吉润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也没有隐瞒的必要和目的。同时也不符合吉润科技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人才聘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 *4月1日起浙江推出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员工不服处理单位要举证。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沉默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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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3:45

    首先,谢谢在线老师的帮忙和解答!我已经申请仲裁委仲裁了,本月25日开庭申理。我现在最关健的问题是单位诬蔑我,“你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事情不是这样的,当初我进公司时,已把个人情况和工作经历早知告诉公司相关领导的。现在他们反口这么说。我除了举证和申议外,要求以下的劳动权益:一、2005年3月的工资补发给我。二、补缴2004/11至2005/3月的各类社保和公积金。三、因用人原因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2004/1/1至2004/12/31),以至延长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要求2个月工资的补偿。四、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及档案转调手续,不得扣压档案。现在我才知道,这世上什么人都有,不讲道理的太多了。为了这次的开庭,我也准备了一些材料和事实,因为经济原因,请不起律师,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了。1.我是2003年12月1日进入吉润科技公司工作,至2005年3月4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为公司服务整整一年零三个月4天,即459天。2.《通知》中提到:按照《劳动法》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不在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在座各位老师都是劳动法的专家,大家想一想:当初签订的1年期限劳动合同(2004/1/1至2004/12/31)早已履行完毕,是因为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及时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以至给我延期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按规定:你公司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你应该在我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发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给我。很显然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也没有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3.《通知》中提到:“并且经查证,你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我想知道吉润科技公司2005年3月4日在《通知》中提到的:“并且经查证…”那么我想知道吉润科技公司是什么时候“查证”的? 你查证了哪些证据说明我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你举证出来。因为我很奇怪: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一直到合同期满(即2004年12月31日)而且本人于2004年10份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向吉润科技公司提交了养老保险缴费终(中)止单等相关证件,要求公司按约定及时为我办理流行手续并从2004年11月开始为我缴纳各类社保。当时都未曾听公司提出“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的话语。难道这些还不够明白清楚吗?当时我的书面说明给常务副总刘旭看后无异议(没签名),只是让我将原件交行政事务部经理张玮留存,我都按规定办理了。并且自己留存了一份复件。虽然当初公司没有让我提供原单位证明,但依然可以证明当初我所说的事实情况。 与吉润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也没有隐瞒的必要和目的。同时也不符合吉润科技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人才聘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4月1日起浙江推出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员工不服处理单位要举证。

  • 沉静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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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3:45

    你好:2005年3月份的工资也没有拿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给缴纳,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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