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怎么做?
2005年2月4日,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已成功过户.但后来发现原卖主在93年4月判离婚,判决原文如下:
南面带阳台的一大间由原告(女方)带孩子居住使用.北面一小间由被告(男方)居住使用,至再婚时搬出,暂住期间客厅、厨房、厕所共用.
97年卖主即男方将该房子(该房子原来为女方单位公房,)办了只写有他姓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给他前妻那儿保存.2000年他又将两证故意挂失后补办房产证和土地证,05年用补办的两证通过中介与我达成交易,我也付清了全部房款. 现在他前妻前后撬坏我防盗门两次.我也在派出所报了两次案,民警叫我上法院.
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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