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一年后的今天她说她逢针的地方不舒服,请问我还有义务陪她去复查嘛
2004年3月13日在宿舍楼道里,课间给鱼缸换水回来正好一宿舍的同学出来,我躲不及与其中一同学撞到一起,别划伤了!逢了针!经老师调节,我们签订了份证明!那同学的所有因逢针的费用由我承担!一个月后陪她复查如确认没事,此事再与我无关!可是在一个快到一个月的时候我去问她,她表示不去!我就没再问及此事!可是一年后的今天她说她逢针的地方不舒服,要我陪她复查!请问我还有义务陪她去复查嘛?如果她现在要我赔偿她因逢针而整容的费用我是否应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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