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人生伤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0:37 阅读:2435
〔云南昆明〕交通意外事故经过;一辆19座的小客车,行驶在道路转弯处因避让山体滑坡塌方不幸翻车,造成驾驶员在内的4人死亡,多人受伤。该案中车辆属驾驶员个人所有,法人为客运公司,保险及相关手续齐全。案中涉案驾驶员家庭、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涉案驾驶员家庭如需承担赔偿责任,因驾驶员生亡,其家庭又无任何赔偿能力,该怎么办?另问该内案件的诉讼实效期为多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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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的路人

鲤鱼枫叶

2026-03-29 23:20:37

1、楼主一楼中所说的“该案中车辆属驾驶员个人所有,法人为客运公司”何义?如果该司机是按单位要求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可以起诉驾驶员所在单位,由该单位承担驾驶员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驾驶员追偿。 2、道路发生险情道路管理部门未作任何警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是否可以起诉道路管理部门? 可以起诉道路管理部门。 《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警扣车未出具任何手续是否合理?该怎么办?案中扣车时间最长应为多长? 最长为二十五日,延长须经省交警总队批准。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最新回答共有13条回答

  • 野性的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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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1、楼主一楼中所说的“该案中车辆属驾驶员个人所有,法人为客运公司”何义?如果该司机是按单位要求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可以起诉驾驶员所在单位,由该单位承担驾驶员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驾驶员追偿。2、道路发生险情道路管理部门未作任何警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是否可以起诉道路管理部门?可以起诉道路管理部门。《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警扣车未出具任何手续是否合理?该怎么办?案中扣车时间最长应为多长?最长为二十五日,延长须经省交警总队批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笑点低的哈密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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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有一个问题请楼主注意:本案中,客车翻车的原因是为了躲避正在发生的山体滑坡,还是因为客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山体滑坡在此之前已经发生,只是由于避让不及而发生翻车。这一事实的认定,对能否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楼主的叙述,我感觉似应是前一种情况,否则,交警部门不应该确认为交通意外事故。

  • 陶醉的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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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司机家庭不担赔偿责任,由其个人财产来赔偿。公司在受益范围内担责任。时效为:人身损害1年,财产损害2年,从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计

  • 整齐的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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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交警定责为意外事故吗?

  • 忐忑的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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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直接去起诉。

  • 含蓄的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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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是,交警定责为交通意外事故。

  • 开放的小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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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司机家属在继承遗产内给予赔偿。根据进保的险种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 超帅的灰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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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再请问:该案因涉赔因素较多,未能经过交警的完整调解处理,以后的审理该经由哪些步骤来进行?

  • 美好的雪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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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0:37

    请问:案中驾驶员若无其遗产,仅有车子,是否用其车子变现款的全部作为赔偿,还是应留一部分其家庭所有给其生活无依靠的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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