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并回复wangcf]民工可以再要求赔偿吗

司法 时间:2026-04-01 01:57:59 阅读:6721
有一民工A,于2004年12月在工地上被从上面跨下来的墙打倒在地,情况非常严重,送至医院经及时抢救保住性命,主要伤及头部,腿部,身体其他地方亦被跨下来的砖头砸伤,在住院期间医院每天只是帮他抽掉头上的淤血,没有实施药物治疗,经拍片医生说除头部外其他地方没有什么大碍。 期间在医院的费用由工地包工头找工地负责人拿钱支付,住了一个星期的院工地负责人声称不再给钱治疗,无奈只好出院回家治疗法。出院后工地负责人另付了8000元赔偿(住院期间的费用已付清)。 回家后民工A感到胸痛,呼吸困难,去医院检察是“气胸”(为创伤性血气胸),经过治疗方稳住病情。后来大腿突然发肿,经察为创伤性骨髓炎。现在家里为了治病花了很多钱。 我想请教各位律师,象这种情况他治好病后,能否再起诉工地负责人,要求给予赔偿呢?当时在做此份工时,工地包工头原来与工地负责人签有一份工地承包合同,可是合同上没有签明生效日期及失效日期,请问此份合同是否还有效? [B][U][size=4] [U][B][size=1]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起诉承包方,应该为安全事故,最好聘请律师为你申请先予执行。[/size][/B][/U][/size][/U][/B]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16 16:25:39编辑过][/color][/align]

最佳回答

聪慧的小蝴蝶

可靠的羽毛

2026-04-01 01:57:59

哦,问题很简单呀,弄清问题的实质,是该伤者的用工性质,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前者按人身损害来赔偿标准较高,后果按工伤来赔偿,标准较低。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文静的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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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7:59

    哦,问题很简单呀,弄清问题的实质,是该伤者的用工性质,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前者按人身损害来赔偿标准较高,后果按工伤来赔偿,标准较低。

  • 酷酷的红酒
    回复
    2026-04-01 01:57:59

    哦,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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