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已被拆迁可是房地产公司却要甩手不干了怎么办
[size=2][/size]律师您好!
2003年9月17日,土地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局将包括我家在内的12户土地转让给这家房地产公司;2003年10月25日,这家公司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相继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将包括我家在内的5户合法房产拆除,并与我们这5户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我们这5户中有的是集体土地,土地局在没有将其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即将其出让,这是违法的,12户中有2户对此提出异议,宣称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拒绝搬迁。开发商与之协商未果,致使拆迁中断。
2004年9月2日,房地产公司起诉土地局,我们这12户被法院通知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在30日内收回出让给原告宗地上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以保证原告拆迁和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2。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解决前术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共计**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负责对已拆迁的住房进行妥善安置。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5年1月31日,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土地局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土地局出让(2003)第2号地块行为违法;
三、被告土地局赔偿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土地局对已拆迁的5户负责安置补偿。
但是我们这5户觉得,我们与房地产公司的关系是拆迁补偿安置关系,我们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审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程序违法,即判决第四条错误,这对吗?
并且土地局的行政行为对我们造成了损害,我们欲对其提出赔偿,可以吗?
我们希望,我们的安置补偿应该还是由这家房地产公司作出,而不是由土地局作出,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谢谢您!!!期盼您的回复!!!
最佳回答
楼主够专业
我也认为法院判错了
行政诉讼是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事情 法院来判断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
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这个诉讼 实际上牵涉到国家赔偿的问题
开发公司和住户 是平等主体 拆迁合同是个民事合同
开发商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原因 没了开发权
那拆迁合同是 是能变更、解除的
开发商应当 在民事诉讼中 请求法院解除拆迁合同
但房子已经扒了 解除合同 也应该给补偿 补偿的标准 应和合同中订拆迁补偿的差不多
在开发商给住户的补偿 就是损失 可以再要求行政机关给赔偿
现在开发商在行政诉讼中 直接要求转移权利 法院还支持了
这不妥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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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0:27:26震动的羽毛
回复楼主够专业 我也认为法院判错了行政诉讼是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事情 法院来判断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 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这个诉讼 实际上牵涉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开发公司和住户 是平等主体 拆迁合同是个民事合同 开发商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原因 没了开发权 那拆迁合同是 是能变更、解除的开发商应当 在民事诉讼中 请求法院解除拆迁合同 但房子已经扒了 解除合同 也应该给补偿 补偿的标准 应和合同中订拆迁补偿的差不多在开发商给住户的补偿 就是损失 可以再要求行政机关给赔偿 现在开发商在行政诉讼中 直接要求转移权利 法院还支持了 这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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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0:27:26坚强的蜻蜓
回复土地局虽然代表政府,但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法院之所以将你们5户列为第三人,是因为该案的最后处理结果,与你们有利害关系。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拆迁补偿合同,成立的前提在于土地局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如果法院判决出让行为违法,那么你们的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所以,法院判决第四项以解决你们因此遭到的损失和得到安置救济。至于法院判决安置补偿费由土地局承担,是因为造成该纠纷的责任在于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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