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单位要我交赔偿金,并收回我的房子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
我2004年11月从济南某单位辞职并到北京工作.单位不批我辞职.2005年1月,打电话问单位,单位回答,可以批准辞职,但要交10万元的违约金.原因是2001年3月1日本人同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至2006年2月28日,合同规定如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单位需向单位支付本人辞职前6个月平均月工资性收入的50%*月份(从辞职到合同约定结束月份).另外,本人于1998年福利分房购得房子一套,目前单位以个人辞职原因欲收回房子,并扣留房产证.单位这样做是否违背合同法,我如何做才能得到我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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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余律师,请问违约金要求降低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另外房子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但2002年单位出台文件进行了相应规定,我买房子是在1998年,单位文件对我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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