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我在上海的一个单位工作。原工作合同在2004年12月31日到期。在原合同到期以前,单位没有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需签合同。从2005年1月1日我也是按原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单位也是按原合同规定支付我的工资等。1月18日,单位给了我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要约,由于条款变化太大,我没有接受。单位提出如果1月31日以前不按新的劳动合同要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2005年1月31日终止,单位不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我的观点是:从2005年1月1日起,我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变更,但应该与我协商一致后执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知道我的观点能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由于1月31日马上就要到了,我急切的希望得到专家的法律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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