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我怎么办

司法 时间:2026-10-24 10:38:09 阅读:164
[size=3][size=4]我于去年10月30日与售楼小姐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已付了首付款 ,合同要求其余部份于12月15日前到银行按揭。合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长沙市房屋产权交易所申请登记备案。因对方一直没有去备案,所以我没有到银行去办理按揭手续。对方说要办好按揭手续后才可备案。 因对方没有按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我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无条件退房,并退回首付款,因现在的房价已上涨60元/平方米,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房价差。 该房的建筑层数是17层,今年元月份才封的顶,当时签合同时还没有建到第十层,那时开发商是否可以进行期房的销售,该合同是否有效。

最佳回答

动人的小伙

苗条的导师

2026-10-24 10:38:09

如果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话,开发商可以售房。至于要求其赔偿损失则得看你们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务实的胡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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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0:38:09

    如果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话,开发商可以售房。至于要求其赔偿损失则得看你们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 单薄的小笼包
    回复
    2026-10-24 10:38:09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风中的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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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0:38:09

    根本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可靠的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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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0:38:09

    同意5楼意见。

  • 健康的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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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0:38:09

    同意楼上。

  • 寂寞的画笔
    回复
    2026-10-24 10:38:09

    谢谢!那我可不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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