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0:52 阅读:2066
请问: 1、 2004年11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标准应按2004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还是按2003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2、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有“应该躲避右侧驶来的车辆!”的规定吗? 3、一人骑摩托车带一人自西向东行使,当行驶到近路口的三分之二处时,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自卸车撞出近二十米远。沥青地面被摩托车划出约五厘米深、一米多长的痕迹。自卸车在撞到摩托车前,无任何刹车痕迹;路面有摩托车被汽车挂住,拖行的痕迹。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请问: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本人在此感谢各位律师的指教!!![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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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忘的时光

独特的期待

2026-03-30 02:50:52

1、 2004年11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标准应按2004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还是按2003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按生效判决的前一年; 2、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有“应该躲避右侧驶来的车辆!”的规定吗? 按通行规定; 3、一人骑摩托车带一人自西向东行使,当行驶到近路口的三分之二处时,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自卸车撞出近二十米远。沥青地面被摩托车划出约五厘米深、一米多长的痕迹。自卸车在撞到摩托车前,无任何刹车痕迹;路面有摩托车被汽车挂住,拖行的痕迹。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请问: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按双方过错大小及对事故的作用大小认定。

最新回答共有8条回答

  • 寂寞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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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1、 2004年11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标准应按2004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还是按2003年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按生效判决的前一年; 2、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有“应该躲避右侧驶来的车辆!”的规定吗?按通行规定; 3、一人骑摩托车带一人自西向东行使,当行驶到近路口的三分之二处时,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自卸车撞出近二十米远。沥青地面被摩托车划出约五厘米深、一米多长的痕迹。自卸车在撞到摩托车前,无任何刹车痕迹;路面有摩托车被汽车挂住,拖行的痕迹。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请问: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按双方过错大小及对事故的作用大小认定。

  • 深情的含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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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我想,有关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已经出来了,你不妨把它贴出来,让我们大家看一看,这里肯定会有人帮你的。

  • 故意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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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谢谢你的答复!可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我还是不太明白。能说详细点吗?

  • 等待的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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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根据你的叙述我认为很难估计。2、没有“应该躲避右侧驶来的车辆!”的原文,但有让右方来车先行之类的规定,那也要看具体情况,就是我上面说的通行规定。3、自卸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肯定要承担责任,但具体责任以你所述很难估计。连自卸车的行驶方向都没有,还有“当行驶到近路口的三分之二处时”是“近”还是“进”?

  • 帅气的超短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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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首先忠心感谢大家给我回复!! 摩托车是自西向东行驶,自卸车是南向北行行使。摩托车已超过南北路中心一米,被自卸车的前左方位撞出二十来米。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过期;自卸车挪用牌照(而且只有前牌),无证,据肇事股说“制动失灵”。请问:这样能划分出责任吗?谁将占主要责任?

  • 风趣的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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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摩托车已超过南北路中心一米,被自卸车的前左方位撞出二十来米”自卸车的撞击部位是左前方,有可能是右转弯(而不是直行)或以右转弯避险。不知该交叉路口有无交通信号灯及哪方车辆先进入路口,你可参见以下二条道路通行规定,判断哪方违章。自卸车是“制动失灵”还是避险不当要看车辆检验结果。另外,无有效驾驶证、无行驶证本身只承担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主要看与事故的因果联系程度。包括违章行为、避险措施、车辆状况等等。附上相关条文供你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愤怒的香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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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0:52

    谢谢您的回复 我想说明一下当时的情况:两辆车都是直行,而且路上没有别的车辆(这条路平时车辆也不多);在撞倒摩托车前,自卸车无任何刹车痕迹,司机未采取任何措施。摩托车形式在外环路,两条路都是只有斑马线,没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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