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面对村干部克扣耕地赔款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司法 时间:2026-03-30 12:53:44 阅读:3593
我们村在建设时出现了耕地的赔款问题 就是赔款和原讲不符:因为我们开发区在建设,正好占用我村的耕地,占用是合法的,但赔款到我们村干部就要少给600元,本来就讲好的是17100元一亩,村干部只给16500元,600元就没有了,我们找他们讲理,因为他们势力比较大,索性原来的16500元也不给,在找也没有用,找镇领导,他们只是推说调节,但过了1个多月也没有消息,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我们该怎么样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雨夜独斟于2005-1-17 14:49:24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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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的小蜜蜂

清秀的电源

2026-03-30 12:53:44

刚刚找到的,再来一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民立他字第3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2004)冀民一请字第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最新回答共有12条回答

  • 懦弱的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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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刚刚找到的,再来一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2004)冀民一请字第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 专一的胡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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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此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收编  ***************  欢迎讨论。      吴玉臣诉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臣,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委托代理人张士杰,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法定代表人高振阳,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李君祥,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村会计,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委托代理人段立荣,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尹明姐,女,1942年10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 上诉人吴玉臣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房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士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君祥、段立荣、原审第三人尹明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尹明姐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尹明姐承包3亩地,承包期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2000年5月25日经村委会同意,该承包地由上诉人吴玉臣使用。2003年2月,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预征地拆迁公告,对该地区土地进行征用。具体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每亩3万元、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每亩2万元、人员安置费6万元。浑南新区管委会已将补偿款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在发放补偿费中,吴玉臣要求村委会按照每亩8万元的标准给付,并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讼至东陵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吴玉臣与被告村委会、第三人尹明姐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吴玉臣的起诉。宣判后,吴玉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吴玉臣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土地转包是错误的,应为流转。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要求村委会给付其每亩土地8万元的补偿。被上诉人村委会辩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原审第三人尹明姐辩称,因为吴玉臣提出上诉,所以不同意从我的6万元的安置费中扣除1。3万元给付吴玉臣。对原审法院裁定没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吴玉臣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每亩土地8万元给付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等费用,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是正确的。但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的费用应由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即本案上诉人吴玉臣所有,而且吴玉臣在起诉时对该数额无异议,故本案应对此进行实体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03]东民二房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 波审 判 员 李 沛 东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才 玉 莹

  • 专一的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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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不同意楼上意见。土地征用款中安置费、青苗费等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作为侵占主体,村民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最高法院已有判例。

  • 痴情的雪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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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同意郭律师意见,我们这里法院对涉及此类案件是认为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时尚的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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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谢谢郭律师分析,因今天晚上还有一上诉代理词要写,暂时至此。待续。

  • 殷勤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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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搞怪的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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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向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起诉村委会

  • 清爽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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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可以起诉民事案件。

  • 彪壮的御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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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2:53:44

    可起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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