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搶劫與人身傷害的一些問題
我剛才有看一篇案例,因強迫乘客出雙倍的車資,乘客拿出一百元錢但是車主未找零錢,事後乘客告發,車主購成搶劫罪而被判三年。而一些人身傷害案,如屬於輕傷的,則屬民事案件,調解賠款即可。
請問:二者比較,各位有何感想呀
金錢真的比人重要嗎
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可不可以也請人再打對方一次,反正我到時賠他醫藥費用是不是就可以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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