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搶劫與人身傷害的一些問題

司法 时间:2026-10-24 14:07:06 阅读:6196
我剛才有看一篇案例,因強迫乘客出雙倍的車資,乘客拿出一百元錢但是車主未找零錢,事後乘客告發,車主購成搶劫罪而被判三年。而一些人身傷害案,如屬於輕傷的,則屬民事案件,調解賠款即可。 請問:二者比較,各位有何感想呀    金錢真的比人重要嗎    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可不可以也請人再打對方一次,反正我到時賠他醫藥費用是不是就可以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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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樱桃

传统的小甜瓜

2026-10-24 14:07:06

有强迫的方法,有非法取得财产的结果,我认为没什么不妥,应该定为抢劫罪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称心的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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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4:07:06

    有强迫的方法,有非法取得财产的结果,我认为没什么不妥,应该定为抢劫罪

  • 着急的季节
    回复
    2026-10-24 14:07:06

    该安定抢劫罪似乎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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