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搶劫與人身傷害的一些問題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6:31 阅读:8186
我剛才有看一篇案例,因強迫乘客出雙倍的車資,乘客拿出一百元錢但是車主未找零錢,事後乘客告發,車主購成搶劫罪而被判三年。而一些人身傷害案,如屬於輕傷的,則屬民事案件,調解賠款即可。 請問:二者比較,各位有何感想呀    金錢真的比人重要嗎    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可不可以也請人再打對方一次,反正我到時賠他醫藥費用是不是就可以啦呢

最佳回答

羞涩的秀发

糊涂的冬瓜

2026-03-29 23:16:31

有强迫的方法,有非法取得财产的结果,我认为没什么不妥,应该定为抢劫罪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高挑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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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6:31

    有强迫的方法,有非法取得财产的结果,我认为没什么不妥,应该定为抢劫罪

  • 着急的往事
    回复
    2026-03-29 23:16:31

    该安定抢劫罪似乎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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