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销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1997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拿了价值2.5万元的货物,并给原告写了拿货清单(供销关系)。1998年3月10日原告从被告处拿回了未销售的价值1万元的货物。原告以尚欠1.5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被告于1998年3月10日将部分货物返还原告,至今已达六年,这期间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以被上诉人拿走上诉人的货物后,上诉人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被上诉人何时已将这些货物销售,而且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中也没有约定代销期限,一次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时效是错误的为由上诉。并要求被告从1998年3月10日退回部分货物的那天起承担利息。被上诉人如何应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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