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现在逃出国了,怎么办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9:25 阅读:7877
今年初,一位普通朋友(25左右)向我借了50000元,说好一个月后还的,可是……。6月份时,我去他家讨过,他父亲表示他儿子没有工作,家产目前也还不属于他儿子,所以他儿子是绝对没能力还的。但他父亲反复强这件事就由他全部承担下来,他负责还款,今年11月前肯定还清,叫我们以后再也不要找他儿子了,这番话有录音以及证人为证,后来我们就一直与他父亲打交道,再也没与他儿子接触过。其后几个月中的确陆陆续续还了一些。可是到了他说的期限--10月底,只还了12000,还欠38000,他说11月肯定还清,可是11月底问他要时,他一分未还,找理由说年底前肯定还清,现在12月底了,问他要,他说,他儿子上星期一已经出国了,这件事他再也不管了,随便我怎么办。他家其实还是比较富有的,父母加儿子三口之家,却有三套房子,现在卖掉了其中一套给儿子办了出国。现在他儿子我找不到了,他父亲又已经把我知道的那个住址的房子卖掉了,我现在只能和他父亲进行手机联系,我估计不久他父亲手机也会换掉。现在还有38000未收回,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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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的吐司

听话的戒指

2026-03-30 02:59:25

基本同意刘律师的意见。关于债务承担的问题,我想再说两句。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这里重点谈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问题。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 所以,我觉得只列其父亲为被告即可。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神勇的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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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9:25

    基本同意刘律师的意见。关于债务承担的问题,我想再说两句。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这里重点谈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问题。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我觉得只列其父亲为被告即可。

  • 温暖的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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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9:25

    必须起诉,判决后由法院去执行。本案可以起诉,存在一个债务承担的问题,你有那个录音,是很好的证据。被告列两个:父与子。抓紧时间诉讼,不要错过机会呀。

  • 傲娇的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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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9:25

    当初的借条如下: 借 条我本人万××(身份证号码:×××××××××)现已借到金××(身份证号码:×××××××××)人民币50000(伍万元正)元,计划借款时间为半个月,半个月内分两次还清。即我承诺于2004年4月20日向金××偿还人民币30000(叁万元正)元,于2004年4月30日向金××还清剩余全部款向,即人民币20000(贰万元正)元。上述借款若逾期不还,债权人金××可不经起诉而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还款。此据借款人:万××200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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