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取保候审"后如何处置
案情简要:某女于2003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并羁押于市看守所.羁押后发现该女已怀孕,之后于2003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释放该女,该女在取保候审后把孩子打去了,因此取保候审条件消除,并经过休养身体恢复健康,2004年8月5日该公安机关杨关押该女并起诉该案。
请问:1、杨关押该女是否重新要向检察院提请逮捕。2、如批准,变更强制措施是否还要解除取保候审,3、连续二次采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最佳回答
不需要重新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要解除取保候审。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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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7:32拼搏的星星
回复不需要重新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要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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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7:32开朗的绿草
回复同意楼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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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17:32现代的灯泡
回复对已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需恢复羁押的,应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2002年6月24日 13:31 编辑同志: 某基层检察院经追逃抓获一重大贪污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该嫌疑人因患急性澜尾炎需动手术而取保候审,术后一周康复。为防止嫌疑人再次逃跑,该院决定对其恢复羁押,在如何办理有关手续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只需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关押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原逮捕强制措施已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当取保候审的条件消失需要重新羁押时,应当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并重新决定逮捕并交公安机关执行。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罗方柱 罗方柱同志: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变更或撤销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不管是撤销还是变更强制措施,都意味着以前所作决定的法律效力已消失。所以,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因先前的逮捕措施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恢复羁押的,应依法重新办理逮捕的法律手续。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也有明确规定:“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网址为: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95022本刊学习问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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