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土地的承包人,他人在使用,我有权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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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1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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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专注的金鱼
回复我没有短处在他们手里,我担心的是六十年后要恢复地貌,他的那些设备也就不值那么多钱了,担心以后会把我拖到里面由我来承担这些责任,当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就说建立工厂,但是工厂的法人不是土地的承包人,他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没有任何的手续就在我所承包的土地上建立了工厂,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收回土地通过什么途径?他们又会怎样的和我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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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暴躁的小蝴蝶
回复工厂要抗辩,反击你是正常的,否则他就服服帖帖地把地还给你了。因此,你不用担心人家会反击,除非你有短处在人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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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舒心的哑铃
回复你的承包合同什么时间生效的?建厂前还是以后?请陈述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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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高贵的枕头
回复是在建厂以前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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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大气的篮球
回复你承包的是什么土地,他人怎么会在你承包的土地上建工厂,征地审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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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靓丽的睫毛膏
回复是本村的村民,承包的是本村的耕地,我原是那个工厂的经理助理, 现在以不在那里工作,当时公司决定筹建新的工厂没有地皮,所以就以我的名义在我村承包了50亩耕地建立了工厂,租期50年,请问我可以收回那快地吗?以何方式收回土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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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阳光的海燕
回复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是很严格的,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果经过合法的审批不能要求收回如果未办理审批则建工厂是违法的,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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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义气的大地
回复【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00。06。19 【实施日期】2000。06。22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司法解释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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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1:17生动的烤鸡
回复实际上那是一块河滩的开荒的土地,在上面建立的工厂,还用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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